原帖由 小軒 於 2009-7-31 11:13 發表
誰是誰非
那是教偶law的律師告訴我的,依靠妓女工作維生的職業即屬犯法,指的是集團操控妓女那些頭腦
偶不怎麼有留意那星期三長文,不清楚現在可有改例以性交換支利益是犯法
利益這字眼在法律上也是不夠狹,就算是治療心靈也算是利益之一,難不成sympathy sex又算是犯法...(思)
前排多了一樓一被殺,社會也是希望更關注一樓一的人生安全而不是把她們抓起來,偶一直也認為一樓一是性交易來,要是性交易不是用性來換取利益又或是一樓一做的不是性交易那還真的抱歉~~
轉載
據香港法例第200章117條: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任何人管理、出租、或租賃賣淫場所都可被撿控。為逃避法律負任,而發展出只有一名妓女賣淫的一樓一鳳。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3&variant=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