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書其實是一種體罰
最近的老師要對付學生,已經不像廿多年前般,動輒就打.這是一種十分不合情合理的刑罰,就算在回歸前1991年定立了禁止體罰學生,在16年後的眼中,原來大部份人也認為拿手,間尺,
傷人的工具打臀部,打手,打身體任何一部份才叫體罰...其實,現在每一位有"罰"過學生的,最低限度也是罰抄和罰站,雖然有一些老師會認為學生站在操場烈日當空以及寒風飄飄,比較狠
毒,而吩咐學生去有蓋地方罰站,良心又會好過,又會罰到學生,但在香港法律上,這早就犯了法...雖然這是老師的一片苦心,卻在回歸前1991年已經定了一條法例叫防止體罰學生條例,法
例保障同學的安全,有四大部份會獨犯法例:一,固定做同一動作,例:罰抄書;二,長期做同一動作,例:罰企;三,身體傷害學生,例:打手,四.恐嚇以及令其心靈受損,例:警告留堂...
我相信已經有極大部份老師要受法律管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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